女子被邻居备注怪物起诉被驳回,名誉权边界与邻里和谐的思考
: 邻里纠纷中的名誉权边界:女子被备注“怪物”起诉被驳回的启示
一起因微信昵称备注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四川攀枝花引起了广泛关注,杨女士因邻居郭女士将其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并将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遂将郭女士告上法庭,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名誉权边界的讨论,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邻里和谐的重要性。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杨女士与郭女士是攀枝花市仁和区某小区相近楼栋的业主,双方本是多年邻居,今年3月,因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的使用问题,两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生了言语争执,争执的起因是郭女士在小区一楼种植花卉,杨女士认为郭女士占用了公共绿地且花盆摆放不整洁,而郭女士则对杨女士的指责感到不满。
在争执过程中,郭女士将杨女士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并将带有该备注的聊天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该群当时有256人,主要讨论小区日常事宜,杨女士发现后,认为郭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遂向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女士在法庭上向她赔礼道歉,并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保证今后绝不会再犯类似事件。
郭女士则辩称,这个备注是她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并非辱骂或侮辱性语言,她在群里没有对杨女士进行辱骂,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词汇,因此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该向杨女士公开道歉,郭女士还表示,自己当时准备将截图发给其他人,不慎误发到小区业主群。
二、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女士仅就杨女士的微信昵称进行备注,不慎发至微信群,且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郭女士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杨女士主张郭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不予采纳,法院同时指出,郭女士在此后的言语中应当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方面来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郭女士的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名誉权边界的探讨
本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对名誉权边界的讨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名誉权的边界往往难以界定,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侵犯;言论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何在保护名誉权和保障言论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在本案中,郭女士将杨女士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虽然可能让杨女士感到不悦,但并未构成明显的侮辱或诋毁,郭女士的行为更多地是表达了她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和不满情绪,而非恶意攻击或诽谤,法院认为郭女士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名誉权侵权。
这并不意味着郭女士的行为是完全合理的,作为邻居,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郭女士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不仅损害了杨女士的感情,也破坏了小区的和谐氛围,法院在判决中提醒郭女士应注意用词文明,并引以为戒。
四、邻里和谐的重要性
本案还引发了我们对邻里和谐重要性的思考,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邻里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邻里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因为一些小事而引发矛盾甚至冲突。
在本案中,杨女士和郭女士因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的使用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名誉权纠纷,如果双方能够冷静处理、相互理解、妥善沟通,或许可以避免这场纠纷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邻里关系的建设,倡导邻里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的价值观。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邻里关系的建设:一是加强社区管理,建立健全社区规章制度,规范居民行为;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邻里纠纷;四是加强志愿服务,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感情。
五、结语
本案虽然是一起因微信昵称备注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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